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二卷

2023/8/7 17:52:26 次浏览 分类:内部规章制度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公司下属企业及关联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我公司有关驾驶员及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五、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日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的请假是指因私离岗的年休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

第四条  假期

1、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应先用年休假,年休假未休或未休完的不得请事假。职工无特殊情况不允许长期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0天,对有特殊情况(直系亲属住院陪护等)确需延长假期的,须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其中累积超过2个月的应报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病假:职工请病假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件等资料;病假超过2个月的,除须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工伤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假期天数。

5、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年休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它假期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请假1天以上者,须填写《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二份),先由政工科备案,再按程序逐级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  批准程序及权限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2天至9天的,经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10天及以上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县级干部请假的批准程序及权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打电话报告领导,同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因特殊原因在路途中延误的,应及时向领导报告,事后出具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依据。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销假审批表》签批完成后,交公司办公室、政工科各一份。

第十条  安排工作人员休假时,各单位要严格掌握,同时妥善安排好工作,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遇有重要事项急需返回的应立即停止休假,休假时间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或安排补休;期满回岗后,按请假权限逐级销假。

第十二条  处罚

1、未按请销假程序或批准权限请销假的,或无正当理由超假的,或在休假期间单位遇有重要事项需要返回而没有立即返回的,一律按旷工对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2、对有不请假离开工作岗位或伪造病假现象,且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实,当事人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3倍天数的假期;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4、全年请事假(冲减公休假后)20天以上,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旷工1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19725日)起执行。

 

六、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东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科室、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上级部门领导或其派出的综合性检查、考核、调研工作组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由公司各科室、单位对口衔接,公司办公室做好住宿及就餐安排。

第五条公司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公司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不参加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六条公司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对方单位接待的,公司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来我公司考察学习的单位也需发出包含以上内容的公函,公司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公司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公司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公司办公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公司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九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公司应当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接待场所,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公司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外出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公司陪同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公司可在定点饭店、机关所属接待场所协助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工作餐的安排要程序规范,先批准、后接待,由相关科室告知公司办公室并填写《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公务接待派餐单》,经公司领导审核同意签字后,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第十二条公司加强接待费的报销审核,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通过审核,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

第十三条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工作餐派餐单》

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工作餐派餐单

日期

        

早餐□  午餐□  晚餐

申请科室(单位)

 

来客单位(人员)

 

来客人数

    

订餐地点、电话

 

派餐人签字

 

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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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工作餐派餐单(副本)

日期

       

早餐□  午餐□  晚餐

申请科室(单位)

 

来客单位(人员)

 

来客人数

    

订餐地点、电话

 

派餐人签字

 

领导审批

 

工作餐费用(由就餐宾馆填写):                   

七、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东营市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务接待。

  第三条  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公务接待责任追究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监督检查。公司办公室、计财科科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及督查工作。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组织或接受无公函的公务接待;

  (二)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严格公务接待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标准的接待;

  (二)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三)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四)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备家具和电器。

  第六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报销无公函、无清单的接待费用;

   (二)超标准报销接待费、差旅费;

   (三)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四)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五)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二)在公务接待中,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等活动;

    (三)在公务接待中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八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二)在公务接待中赠送和收受高档消费品、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三)利用公务接待变相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

    (五)违反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

    (六)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按照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停职检查、责任辞职、免职等;

    (五)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给予收缴或者纠正。对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