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三卷

2023/8/7 17:51:35 次浏览 分类:内部规章制度


八、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规定

 

第一条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规定,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第二条 保密文件、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等按规定存放。

第三条 公司党委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向外单位或本单位其他人员泄露;需保密的财务、人事、技术、文件档案及后勤管理事项等,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第四条 秘密文件、资料只能在办公室内阅办,不准带回家中或带入公共场所。不得在社交场合泄露本单位及上级有关秘密事项。

第五条 不准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普通电话、传真、微机等通讯工具或非保密笔记本记录、传输秘密文电。

第六条 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第七条 不准泄露反映有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揭发报举材料。

第八条 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工作人员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保密责任。

第九条 严防泄露事件的发生。对泄露秘密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其它涉及保守秘密的事项,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九、涉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一)涉密文件资料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央、省、市有关保密的各项规定,并建立健全各项文书保密制度。

    (二)制发公文使用统一规定的发文稿纸,并认真填写密级保密期限定密依据

    (三)对发出、收进和内部运转的秘密文件、资料等,必须登记、编号,交接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四)秘密文件收进由机要人员签收。签收文件要逐件清点,重点文件要逐页查点;发现问题(例如散包、被拆、错送、误投等)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五)指定由领导同志亲自拆封阅办的绝密文件和电报,他人不得拆阅。

    (六)秘密文件不准擅自翻印、复制,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批准权限办理。

    (七)秘密文件与一般文件分开管理,同时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文件柜内,绝密级文件要单独管理。

    (八)参加会议人员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一律由机要人员登记保存,因工作需要可借阅。

    (九)由于工作需要暂时使用的秘密文件或干部调动工作、退休时,必须对借阅和管理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及时办理清退工作。

  第二条  文件的送阅与传阅

    (一)严格按规定范围阅读文件,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也不允许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二)呈送领导批示的文件,应进行登记,领导批示后,机要人员应即时收回。

    (三)传阅文件要严格登记手续,注明送传时间,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四)不得随意摘记和抄录秘密文件内容。

    第三条  文件的收进与传递

    (一)秘密文件和资料的收发、分送、传递等环节都应登记、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职责清楚。

    (二)发往外地或在市区内传递文件、资料,由机要部门传送,禁止使用普通邮政。

    (三)递送的秘密文件,一律包装密封,并标明秘密等级,绝密文件一般应当写上收拆人。

    (四)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必须装在文件包、文件箱内,不准把文件放在衣服口袋里或夹在自行车后架上;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办理私事。

  第四条  文件的清退与存档

  (一)对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定期清查,按期清退、归档。在重大节日前,进行保密工作和文件管理工作大检查,发现泄密和丢失文件,要立即追查,及时逐级上报。

    (二)如发现文件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保密领导小组报告,积极设法追查和补救。

    (三)对收进和发出的秘密文件应定期进行清理和清退。

    (四)机要人员调动工作,必须将所管文件进行认真清理,详细开具目录或按文件的原有登记本,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文件的销毁

  (一)需要销毁的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须经批准,方可销毁。销毁文件,统一由公司办公室执行,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秘密文件及内部资料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

(二)销毁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必须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经批准后,由二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销。在销毁文件过程中,应禁止无关人员介入,以防泄密。非特殊情况下,个人不得销毁秘密文件。

 

 

 

 

十、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公司各科室、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公司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版头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司公文,依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文件、中共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函、中共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

  第五条  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向下级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指导性、指令性意见;印发公司的政策性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其他必须以公司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使用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文件。其他以公司名义办理的事项,使用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函。

  向市委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向公司各科室、单位传达贯彻党的重要决定和指示,重大活动的安排和部署;人事任免、聘用和奖惩,使用中共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

公司党委会议使用中共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

  经理办公会议使用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使用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专题办公会议纪要。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六条  行文以不越级为原则,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逐级上报或下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越级行文:

  (一)逐级转送将会造成损失的特别紧急事项;

  (二)上级机关认为必须直接下达到有关单位或者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

    (三)对个别具体问题的查询、联系或答复。

    越级发送的公文,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七条  请示应主送一个机关,不得多头主送。如需同时报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

   公司各科室、单位所有请示公司领导解决的事项,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均应到公司办公室登记按程序运转,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八条  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不得将请示的事项夹在报告中。

  第九条  严格控制印制和发送文件的数量。不照抄照转上级来文;会议已解决的问题不再发文;不发例行性文件;能用函解决问题的就不以公司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

第四章  发文办理

  第十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公司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拟稿、核稿、会稿、签发、编号、校对、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十一条  发文运转程序:

  (一)拟稿。公文拟制要符合公文拟制的规范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注重效率的原则。公文拟制的承办科室、单位和承办人是确保公文质量的基础。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承办科室长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撰写或亲自主持、指导,要进行调查研究、会议讨论和充分论证。

 (二)核稿。拟发的公文文稿,承办科室、单位必须经科室长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公司办公室核稿。公司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公司公文、党组文、会议纪要的核稿工作。

  公文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需要行文;

  2、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4、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5、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6、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文字表述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会稿。公文文稿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完成后,由承办科室、单位送公司分管领导会签;公文文稿内容如涉及其他科室、单位业务的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协商、会签工作。

    (四)签发。向上级报送的公文,须由公司经理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可由公司经理或公司经理委托的副经理签发;公司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请示、报告类公文须注明签发人。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函由公司分管领导或经理签发。

督查通知单、督查通报由负责督查工作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核稿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或经理签发。

  已经签发的文稿,一般不得修改;需作修改时,应报签发领导同意。

  (五)编号。签发后的文稿,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登记、确定文号。

  (六)校对。为确保公文正确无误,由承办科室、单位拟稿同志负责对公文签发清样进行校对,特殊情况也可委托本科室、单位其他同志校对。

    (七)印制。公文文稿校对无误后,由公司办公室按要求时限印制。

(八)用印。公司公文由公司办公室加盖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印章,公司党委上行文由公司政工科加盖中共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委员会印章,下发文不需用印。会议纪要不需用印。

(九)分发。公文须按主送和抄送机关发送。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公文、党委文、会议纪要的分发。

    督查通知单、督查通报由公司督查办公室发送公司各科室、单位,同时报送公司领导。

    文件印发后,因工作需要需增印或发现印刷中有文字错误需要重新印刷的,由承办科室长或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并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涉及内容更改需要重新印刷的,需经原签发的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办理的过程,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传阅、分办、承办、注结等工作。

    第十三条  收文应按下列程序运转:

    (一)签收。收到文件后,要认真清点核对,确保无误后签收。

    (二)登记。对收到的文件要及时分类登记,登记信息主要包括:收文时间、制文机关、密级、原号、自编号、文件标题、办理时限等;登记后填写文件传阅单,附在文件首页。

(三)拟办。登记后的文件送公司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需阅知的文件,列出阅知范围;需办理的文件,按公司领导分工和科室职能分工提出拟办意见;需复印的文件,要注明复印份数和发放范围等。重要公文,送公司领导阅批。

    (四)传阅。公司领导对文件进行签批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签批人有不同意见时,应当明确表示;实行圈阅的,则表示同意。阅文人员应在办公室阅读文件,不准横传或将文件带出。

    (五)分办。公司办公室对公司领导批示的文件,要按批示内容交有关科室或单位办理。

    (六)承办。承办科室、单位要按照公司领导批示意见办理,需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公文,由主办科室、单位会同其他协办科室、单位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属于督办类文件的,由承办科室、单位将办理情况报公司负责督查工作的科室,按发文程序以督查专报的形式上报;需以正式公文回复的文件,承办科室、单位将办理情况报公司办公室按程序发文、上报;以其他形式回复的文件,由承办科室、单位送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后自行回复。

    (七)催办。送公司领导批示或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的公文,公司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八)注结。文件办理完毕,应将办理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传递涉密、机要文件,必须专文专夹,当天传阅、不隔夜,用密码存放,确保文件安全。密级文件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密级文件不能存放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不能用传真机传输,密级文件不准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