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2020/12/10 15:54:13 次浏览 分类:用水指南


 

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东营鲁兴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列入实施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公司成立的项目组组。

1.3  建设工程验收包括工程初验、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1.3.1  工程初验是指工程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完成、达到验收条件后,由项目组组织的建设工程验收。

1.3.2

1.3.3 专项验收是对建设工程涉及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审计、档案、质量、生产考核等进行的专业验收。

1.3.4  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试生产(投产)正常或已生产出合格产品、专项验收完成后,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2  分工与职责

2.1  基建管理中心职责:

2.1.1  负责公司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业务培训。

2.1.2  负责组织公司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2.2  相关部门职责:

2.2.1  投资发展部负责建设工程投资的核定,参加竣工验收。

2.2.2  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协调办理建设工程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专项验收,参加竣工验收。

2.2.3  纪检审计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参加竣工验收。

2.2.4  生产技术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工程的生产考核与标定工作,参加竣工验收。

2.2.5  生产经营保障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参加竣工验收。

2.2.6  公共业务及档案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建设工程各类资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验收,参加竣工验收。

2.3  项目组职责:

2.3.1  组织工程初验。

2.3.2  审批工程初验报告单,准备竣工验收资料。

2.3.3  负责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2.3.4  编制建设工程管理总结和竣工验收报告。

3  管理内容及程序

3.1  工程初验

3.1.1  工程初验条件。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完成施工且实体质量合格,各项归档资料完成编制。

3.1.2  工程初验组织。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组提交工程初验报告单。使用单位项目组负责人组织使用单位相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

3.1.3  工程初验内容。对单位工程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完成进行确认,对单位工程的建设过程资料、质量控制资料和单位工程实体等进行验收。

3.1.4   验收小组出具初验意见书,同意验收后,项目组在初验报告单上签署审批意见,上报基建管理中心审批;

3.1.5  单位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项目组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整改。

3.1.6  单位工程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1.7 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须按档案相关标准编制归档。

3.3  交工验收

3.3.1  交工验收是对建设工程整体移交的验收,与生产交叉的技术改造项目,也可进行单位工程的交工验收。

3.3.2  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3.3.2.1  试生产(投产)正常或已生产出合格产品;

3.3.2.2  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监督报告;

3.3.2.3  生产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工完、料净、场地清;

3.3.2.4  施工单位已按规定向项目组移交交工文件;

3.3.2.5  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3.3.2.6  竣工图已编制完成;

3.3.2.7  监理单位已按监理合同约定的内容向项目组移交监理文件。

3.3.3  交工验收组织。由基建管理中心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等单位对建设工程整体移交进行验收。

3.3.4   交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项目组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整改。

3.3.5  通过交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由项目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3.3.6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凭交工验收证书进行竣工结算。

3.3.7  交工验收未完成或未通过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3.4  专项验收

3.4.1  专项验收条件。建设工程完成交工验收,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且具备验收条件,建设工程完成竣工结算,建设档案完成归档。

3.4.2  专项验收组织。公司各责任部门、单位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4.3  专项验收内容

3.4.3.1  消防验收。生产经营保障中心向市应急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市应急管理部组织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签发消防验收意见书。

3.4.3.2  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验收。安全环保部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签发验收意见书。

3.4.3.3  生产考核。生产技术信息管理中心按照获批的建设工程投产试运行方案分阶段组织。生产考核在投产试运行正常后6个月内完成。

3.4.3.4  竣工审计。纪检审计部在完成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集团公司组织竣工审计,并对通过审计的建设工程出具审计报告。

3.4.3.5  档案验收。公共业务及档案管理中心向市档案馆提出验收申请,市档案馆组织档案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签发验收意见书。

3.4.4  专项验收未完成或未通过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3.5  竣工验收

3.5.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在试生产(投产)正常或已生产出合格产品后进行。应在试生产(投产)正常或已生产出合格产品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验收。

3.5.2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5.2.1  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建成,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节能设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审查合格;

3.5.2.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已报基建管理中心批准;

3.5.2.3  建设工程完成交工验收和专项验收;

3.5.2.4  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设计文件要求运行;

3.5.2.5  竣工资料已汇总归档;

3.5.2.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5.2.7  竣工验收报告已编写完成,并经项目组负责人审核签字;

3.5.2.8  竣工验收证书已编写完成,具备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议条件;

3.5.2.9  建设工程现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3.5.3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3.5.3.1  检查建设工程是否按设计文件建成;

3.5.3.2  检查专项验收工作完成情况;

3.5.3.3  检查建设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3.5.3.4  检查建设工程变更情况;

3.5.3.5  检查主要建、构筑物的施工记录,主要生产设备的试运、考核和生产记录;

3.5.3.6  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及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

3.5.3.7  检查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生产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准备等);

3.5.3.8  检查竣工决算和审计情况;

3.5.3.9  检查档案资料情况;

3.5.3.10  检查建设工程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3.5.4  竣工验收组织

3.5.4.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基建管理中心组织验收。

3.5.4.2  基建管理中心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由计划、安全、环保、生产管理、审计、消防、档案等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

3.5.4.3  竣工验收会议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由基建管理中心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3.5.4.4  基建管理中心在竣工验收会议正式召开前组织召开预备会,听取验收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拟定参加竣工验收会议的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公司审定;

3.5.4.5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列席竣工验收会议并配合验收工作。

3.5.5  竣工验收会议议程

3.5.5.1  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3.5.5.2  听取项目组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汇报;

3.5.5.3  听取设计、施工单位关于设计、施工情况,以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汇报;

3.5.5.4  察验建设工程实体,审阅相关资料;

3.5.5.5  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意见;

3.5.5.6  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3.5.5.7  审议竣工验收证书,提出验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结论;

3.5.5.8  竣工验收委员会签署竣工验收证书。

3.5.6  竣工验收结果

3.5.6.1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由项目组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3.5.6.2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由项目组组织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组织验收。

3.5.7  对投资规模小且施工内容较简单的建设工程,由基建管理中心审批确认,是否初验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4  监督与考核

4.1  施工单位不申报、拖延申报分部工程验收,或者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由项目组责令改正,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2  在分部工程验收中,对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分部工程通过验收的,项目组责令监理单位改正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造成的损伤由监理单位承担。

4.3  施工单位不配合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或不按监理单位、项目组要求组织不合格工程整改的,由项目组责令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项目组书面通知财务结算部门中止与施工单位相关的各项工程款支付,直至整改完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基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说明。

5.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